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二)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四)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五)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七)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五以上;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