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刊。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2)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3)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已上市公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资格。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股票上市即面临被暂停的危险: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