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例如:某上市公司,其股本结构为:总股本24亿股,其中国有股20亿股(发行价1.2元/每股),社会公众股(流通股)4亿股(发行价10元/每股)。每股净资产为3.5元,年每股收益为0.5元,市价为15元/每股,市净率为15/3.5=4.3倍,市盈率为30倍。
按市净率缩股后,总股本为4.65+4=8.65亿股,全流通。每股净资产为9.7元,年每股收益为1.39元,市价按10到30倍的市盈率计算为13.9元到41.7元。
分析:
(一)一般来说,国有股按市净率进行缩股,股份的市价越高或股份的净资产值越低则国有股缩股的比例越高,而缩股后股价上涨的潜力亦越大,国有股可变现的价格则越高。这合乎市场的精神。
(二)缩股前,国有股虽然股数很多为20亿股,但其可变现价格低,一般在净资产之上,10倍市盈率以下,市场或可接受。所以,国有股最高可变现的价值为20×5=100亿元;而缩股后虽然国有股股数大为减少,但可变现的价值则不减反增,最高可达到4.65×41.7=194亿元。由此可见,缩股后对国有股股东来说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国有股按市净率缩股后上市流通,对于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造是有利的。
(四)国有股缩股后上市流通,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而言,也是有利无害。虽然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增加了,但因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的收益大幅提高,股价不跌反涨,显然是大好的事情。而且因股市经过半年多来的调整,股价跌幅大多在30-50%以上,以目前价位,即使上涨一倍,投资者的获利其实亦并不多,不会造成新的不公平。更何况一些机构投资者如证券公司本身就是国有企业,其在国有股缩股上市流通后,能够依法获利,增强实力,也绝非坏事。
(五)国有股以外的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可参照国有股按市净率缩股后上市流通的方案加以解决。
(六)经过缩股后,国有股所代表的净资产总值是减少了,但这不是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是还证券市场以公平。国有股的净资产大多是在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势下,过高的溢价发行新股(含配股或增发新股)形成的,现在经过缩股将部分净资产还给社会公众投资者,本身是公平的要求。而且国有股经过缩股后,所代表的净资产总值(或者股东权益)相较国有股股东的投资而言,仍有数倍的增加。再者国有股经过缩股按市场价而不是按净资产值上市流通。所以,国有股所代表的净资产总值的减少,非但无害,反而是有利于实现国有股股东的利益的。
(七)净资产为负或者市价低于净资产值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暂不安排上市流通,乃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不会影响到国有股按市净率缩股后上市流通方案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