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是指在董事会会议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规定,这些规定是董事会规范运作和避免决议缺陷的前提和基础,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一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
(三)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二)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提议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七)经理提议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九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