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价方式
(一)连续竞价
1.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2.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3.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二)集合竞价
1.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2.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3.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二、竞价原则
(一)时间优先
(二)价格优先
1.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