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2、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3、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4、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公司管治
a、成立审核委员会。
b、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c、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6、经营历史
a.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b.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c.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d.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e.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7、最低公众持股量
a、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b、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c、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市场推广支出
b.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c.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d.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