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二)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五)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六)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