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4、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3种)
(1)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2)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产权转让;
(4)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5)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7)资产涉讼;
(8)资产转让、置换;
(9)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0)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12)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5、注意事项
(1)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2)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6、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3)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4)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5)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7、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