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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的财务问题这六点要知道

  1.香港交易所接受内地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是否过于轻率或仓促?


  不是,这是经过内地及香港监管机构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的决定。2007年12月6日,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签署联合声明,表明中国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与香港会计及审计准则基本趋同。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的20个月期间,内地监管机关及香港监管机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财务汇报局、香港会计师公会及香港交易所)共同探讨各种机制,以利便公司在其一司法权区编制及审核的财务报表可获其在另一司法权区上市时被证券交易所接纳。建议框架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并于其后通过,香港交易所随后于2009年8月刊发谘询文件。香港交易所透过公开谘询及其他渠道广泛谘询各界人士,收到的所有赞成及反对意见均经过一一考虑,而绝大多数的回应人士赞成有关框架。


  2.为何香港交易所决定採纳内地会计准则?


  香港交易所并非「採纳」内地会计准则。过往上市公司一般只准採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交易所预期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今后仍会继续採用这些准则。然而,香港交易所现时准许内地註册成立的公司採用内地会计准则,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明确指出,内地会计准则已与公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趋同。基于内地会计准则已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加上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数目众多,故香港交易所并无任何合理理由不承认内地会计准则为其接受的会计准则之一。


  3.香港交易所的决定是否志在吸引更多内地业务?有否衡量「质与量」的问题?


  不是。香港交易所作出相互认可决定的原因已在先前阐明,与吸引更多内地公司在港上市无关。香港交易所不认为接纳内地会计准则及内地核数师将影响其市场质素。香港交易所坚信优质市场定可吸引优质公司及提升投资者信心。香港交易所一直坚守及提倡这个理念,立场并无改变。


  4.香港是否在中国内地以外唯一接受内地会计准则的市场?


  不是。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澳洲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及欧盟区内的证券交易所等其他主要证券交易所均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并先于香港订立类似安排。例如:欧洲联盟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2日宣布,包括中国内地等若干其他国家之会计准则,会被视为等同于欧盟採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5.香港监管机构如财务汇报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如何能调查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与许多其他市场跨境监管的情况相近,有效监管须倚赖各地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这项安排并非香港独有。新的框架会透过内地及香港两地现有的监管机构履行跨境监管工作。香港有幸已和内地的法定监察机关确立了多项合作安排。财务汇报局已根据《财务汇报局条例》中所载该局的职权范围,与内地监管机构就调查和查讯事宜制定合作安排。对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操守的查讯将根据内地法律进行。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在内地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会因着直接处理投诉或作为财务汇报局代理人,对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正式调查。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将须向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提供文件,使二者可展开并完成查询工作。对内地会计师事务所採取适当纪律行动和制裁的责任亦将由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承担,两者均为独立于相关行业的政府机关。


  6.新框架的推行为何远较原订建议实施日期(即2010年1月1日)迟?


  内地及香港监管机构需要较原先预期长的时间完成筹备工作,当中包括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审核制度的比照,而内地与香港监管机构亦需要时间制订及协定有关合作安排。


  7.有关框架是否意味香港已将部分监管权力交予内地?


  新安排将不会削弱香港监管机构监察香港上市公司的成效。香港上市公司仍须遵守香港的《上市规则》及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採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内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仍继续受香港监管机构监察及监管。为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服务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均受《上市规则》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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