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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票的平仓权,证券公司从法院手中抢回了?

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资产被定性为信托财产,实际登记在证券公司名下,客户账户里的只是一个虚拟盘,并无实际资产。



法院想要强制执行客户资产的,需要商请证券公司配合。证券公司的人是要查看办案法官的法官证和执法证、核对法官携带的资料全不全的。


证券公司同意配合的,会进行平仓处置,但平仓所得会先用于偿还客户欠自己的债务,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还有剩余的,才会划转到法院账户。


简言之,融资融券业务中,法院有求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用担心法院干涉自己对担保品的处置权,更不用担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股票质押业务就大不一样。



股票质押业务中,在正常情况下,证券公司也是同时拥有对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和优先受偿权。与融资融券业务一样,也有警戒线、平仓线、提前到期等一系列保护证券公司利益的安排。


但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下,麻烦就大了。


由于质押股票仍然登记在客户名下,属于客户财产,客户与他人产生纠纷的,质押股票作为易被发现、易于变现的优质资产,很容易被他人通过法院冻结。


质押股票一旦被冻结,证券公司自行平仓的权利就被剥夺了,质押股票转为任由冻结法院处置。


虽然证券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但是何时能够受偿,就是猴年马月的事了。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迟到的还款,理论上有利息有罚息,但经常是收不到的。行情不好,质押股票处置所得,可能连本金都不够还,哪还有利息罚息什么事。


而且,为了给冻结法院提供一个准确的优先受偿债权数额,证券公司还需要打一场官司,拿到一份生效法律文书。光质押协议和对账单不行。


只有在证券公司这边打赢官司、拿到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且过了60天,冻结法院还“没开始”处置质押股票(是没开始,已经开始了,就不能要求移送了),证券公司才能请自己一方的法院联系冻结法院,要求移交冻结股票的司法处置权。


再之后,证券公司才能通过自己一方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去处置这些原本自己有权单方处置的质押股票。


本来几个交易日就能完成的平仓,能拖上大半年一年甚至几年时间。


非常繁琐,也非常的没有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也承认,这影响了证券公司的利益,不符合执行经济原则。


至于这么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下文中也作了解释。简言之,对于自己的案子,冻结法院的心态是,宁可多冻,不能少冻,成功在我,成仁不必在我:


人民法院在采取冻结措施时,由于需要计入股票上存在的质押债权且该债权额往往难以准确计算,尤其是当股票存在多笔质押时还需指定对哪一笔质押股票进行冻结,为保障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一般会对质押股票进行全部冻结,这既存在超标的冻结的风险,也会对质押债权人自行实现债权造成影响,不符合执行经济原则。


这个问题困扰了证券公司很多年。突然,昨天竟然有了转机。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一向铁面无私、冷峻严肃的司法机关,大谈起了善念来。


出台这个文件的目的,是减轻强制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直白点说,就是不能得理不饶人,不能把债务人往死里逼,不能不给债务人留生路,不能随便让债务人上失信黑名单,不能动不动就限制债务人坐飞机坐火车,不能一刀切地禁止债务人子女读私立学校。


法律行业干的年头长点的,看了这个文件,真的会有不知今夕是何夕之感。


没多少年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们还经常在两会上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提案,媒体报道老赖新闻时,普遍的是挖苦和嘲讽语气,大家经常感叹的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欠钱的是大爷。


没几年,竟然到了最高司法机关发文,要求我们对债务人释放善意的地步。


这个文件充满了“既要又要”类型的措辞,两头都想兼顾,实际操作时肯定会存在很大弹性空间,甚至被坏人利用。


人民法院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执行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强制力聚焦到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依法打击和惩处上来。要坚决防止执行人员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无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好文件。



这个文件证明,在行将全面建成小康、消灭绝对贫困的2020年,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了有能力兼顾债务人感受的阶段。


这是好事。


从犯罪分子十恶不赦,到犯罪分子也有人权。


从父债子还夫债妻还,高利贷把大姑娘逼成白毛女,到区分家庭债务个人债务、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个人债务个人偿还,与家人无关。非法债务不用偿还。


从欠钱不还见官坐牢,到拍卖房产时要注意不让债务人流落街头。


这些都是物质价值相对下降、个人价值更加上升的体现,是经济发展推动文明进步的体现,是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体现。


当然,文件体现的历史唯物主义真理不是本文重点。


本文的重点,是指出这个文件对证券公司的有利影响,以及对于我们律师业务的有害影响。


这个文件重新构造了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业务的冻结、处置程序,向债务人释放善意的同时,温暖了证券公司营业部和信用部的人:



第二,股票冻结后,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质权人解除任何一部分股票质押的,冻结效力在冻结股票数量范围内对解除质押部分的股票自动生效。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后变价款有剩余的,冻结效力在本案债权额范围内对剩余变价款自动生效。


根据上面的规定,法院对质押股票的冻结措施,将不再影响质权人变价股票实现其债权。



也就是说,股票质押交易过程中,质押股票即便被法院冻结了,证券公司仍然可以继续自由平仓,而且平仓所得归自己所有,法院只冻结平仓所得超出债权部分的金额。


证券公司将无需再仰冻结法院鼻息,不用为了确定债权金额去打一场没有意义的官司,不用求着自己一方法院去跟冻结法院争取冻结股票的处置权。


股票质押业务中,律师的这一小块业务,算是没了。


这个名为“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的安排,是证监会爸爸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来的,是为证券公司争取的一项新年福利。


当然,按老规矩,这个新型冻结方式也是新老划断。中登记公司冻结系统改造完成前已经完成的司法冻结,不适新方式。之后的司法冻结,适用新方式。



第六,系统改造完成前已经完成的冻结不适用前述规定。案件保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为质权人的,冻结措施不适用前述规定。



所以,营业部和信用部的同志,祈祷在系统改造完成之前,自己手上的股票不要被法院冻结吧!



题外话:


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规定冻结股票一般不超过20%,很多媒体在报道时,明显是将其理解为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这是错误的,应该理解为冻结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债权金额的20%。


每股价格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没有折扣率了,不再打六折),以1.2倍的债权金额,除以每股价格,结果就是法院最多可以冻结的股票数量。



                                                                                                                                         文章来源:资本市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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