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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违约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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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并购交易本来是一件挺高兴的事,两方愿意合作共赢,一方愿意出资合作,另一方则有钱收。而且公司并购可以同时让两家公司的经营和生产规模变大,在市场竞争获得更有利的地位,向多元化发展,使公司发展前景更加美好,双方应该是很乐于进行合并活动的。可是如果两家公司其中有一方在公司并购中自行违约,那该怎么办呢?

  如今虽很少看到公司并购交易违约的情况,可是在早期的并购活动浪潮中,由于公司对并购的认知意识不强,导致发生了违约情况。而针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证监会也做出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任一方公司对对方的违约情况可以提出诉讼赔偿,以下我们来对公司并购违约案例进行说明。

华视传媒公司并购违约争执案例

事情缘由是这样的:华视传媒本与数码媒体集团(DMG)进行并购交易合作,可在并购后期活动中,华视传媒以对方的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可能涉嫌公司估值价格过高为由停止支付后期并购款项,并且对CMG股东提起诉讼。DMG的股东这个时候就不肯了,你审计财务报告有问题,在早期的尽职调查你干嘛去了,等到现在才来鸡蛋里挑骨头。于是DMG的股东针对华视传媒在公司并购中途单方违约情况对其提起反诉讼。

这场公司并购违约诉讼战打了整整3年,DMG股东赢了,华视传媒被判赔偿总额1.08亿美元,这赔偿总额除了包括并购款项的6000万美元,还包括着损害赔偿金额4800万美元。法院的判定为华视传媒单方违约,对于DMG欺诈行为的指控进行驳回处理。对于本次的公司并购之所以导致并购双方矛盾激化,是因为华视传媒的并购定位不准,缺乏这有效的整合能力和管理效能,由此拖累了自身公司的发展,最后折了夫人又折兵。其实这种公司并购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在刚开始发展时,在没有对公司并购进行一定的了解的情况下,急于对公司的疯狂拓展,在这种盲目的并购重组驱使下,导致出现了许多问题,到最后,才后悔莫已。

所以这也提醒了大家,在公司并购活动中,要对并购对象进行明确性的了解,对尽职调查的环节调查千万马虎不得,双方在签订了合同之后,两方都有义务遵循合同协议的规定,可切勿随意违约,这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并购过程中因出现了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并购活动时,可以通过《合同法》第93条规定: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单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在并购交易活动中,公司并购合同协议有很大的法律效力作用,能够有力的防范公司并购违约的情况出现。最后,希望各位在进行并购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有什么问题可以通过沟通解决,避免双方出现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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