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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的六个大坑

1、翁xx与胡xx、胡xx、上海xx置业策划(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胶葛案


  【案情】


  原告向方针公司(置业开展有限公司)增资,方针公司调整股权结构并许诺给原告现金补偿。置业策划公司给予了现金补偿,原告诉请被告进行股权回购。


  (1) 现金补偿方式:


  在原股东(三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成功引进新出资者的条件下,股权调整及补偿计划为:xx置业策划公司(原股东)将算计持有xx置业开展公司10.4690%的股权补偿给新股东(包括原告在内);一起,xx置业策划公司对新股东的出资本钱以现金24,750,684.93元进行补偿(其中原告出本钱金为1,000万元……),现金补偿付出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告获得现金补偿金额为1,277.808219万元……


  →现金补偿的主体是原股东


  (2)回购方式


  ①回购条件:方针公司2010年8月31日前成功在A股商场揭露上市


  ②回购主体:原股东(三被告)


  ③回购权的行使:新股东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回购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原股东,逾期将视为新股东抛弃回购权


  ④回购价格:


  如果原股东未对新股东施行现金补偿计划的状况下,回购金额为新股东原始出资金额的1.5倍或回购决定日公司经审计承认的每股净资产乘以新股东的持股数(如新股东在出资后发作转让行为的,按其转让后的持股比例核算),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如果原股东对新股东施行了现金补偿计划,则回购金额中应扣除原股东对新股东的现金补偿部分的价款,一起原股东付出新股东现金补偿金额中新股东原始出资金额本金部分的利息不再核算。



【法院判定】


  没有确定对赌协议的效能,直接运用协议中的约好:新股东必须在一定日起前书面通知原股东回购,不然视为抛弃回购权利。因为原告没有书面通知,因而败诉。


  2、苏州香樟一号出资管理中心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曹务波与公司有关的胶葛案


  【案情】


  原告向被告公司增资,700万为添加的注册本钱,4200万进入本钱公积金。原告诉请被告进行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


  (1)股权回购


  回购条件:(1)甲方在2013年年底没有揭露发行A股股票;(2)甲方2011年完成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16000万元。


  回购主体:被告公司的董事长或被告公司。


  回购价格:乙方、丙方、丁方根据上述规则行使回购权时,回购对价为乙方、丙方、丁方拟转让股权对应的甲方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值与乙方出资额加年资金本钱8%核算孰高者为准(单利核算,但应减去乙方、丙方、丁方已分配利润)


  (2)现金补偿


  若2011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甲方2011年完成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低于20000万元的90%,在甲方股票揭露发行资料申报前7日或2012年6月30日孰早, 戊方应一次性给予乙方、丙方、丁方占本次出资额7%的现金作为补偿。


  【法院判定】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的条款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而无效,其他条款有用,即股东回购股权的条款以及返还所有资金家资金本钱的条款有用。


  因而判令被告公司的董事长承当返还4900万+资金本钱的职责。被告公司在4200万+资金本钱的范围内承当职责。



3、首都信息开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思瑞德科技开展有限公司、北京华夏永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胶葛案


  【案情】


  原告A公司受让被告B、C两公司持有的D公司的股权,对赌协议只规则了股权回购。A诉请被告回购股权。


  ①回购条件:D公司截止2009会计年度接连2年发作亏损或在3年中2年发作亏损。


  ②回购主体:B、C两公司(原股东)


  ③回购价格:无条件以现金方式回购首都信息公司持有的20%的股权,返还首都信息公司给付之全部转股对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院判定】


  对赌协议是双方意思表明,不是格局条款,也不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应为有用。且股份回购,且股东持有股份数额的变化并不影响方针公司的本钱保持和法人品格。


  另一方面,协议条件成就,被告应回购股权。原告胜诉。


  4、深圳中科汇商创业出资有限公司、大庆市中科汇银创业出资有限职责公司与汪兆海、杨乃义股权转让合同胶葛案


  【案情】


  (1)现金补偿


  原告A、B两公司与C公司以及C公司原股东签定《增资协议》,约好C公司未来三年的成绩为2007年、2008年、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8000万元、11000万元,不然C公司将予以现金补偿。


  (2) 股权回购


  ① 回购条件:在30个月内上市,若逾期不能上市,


  ② 回购主体:C公司(方针公司),原股东提供担保


  ③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为A、B的原始出资加年15%的出资收益


  不能上市的条件成就之后,A、B又与C公司的实践操控人E、F(被告)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约好由E、F受让股权,但E、F未实行协议。


  之后A、B又与E、F签定《补充协议》,约好股权转让的详细方式(包括E、F违约应付出15%违约利息),但E、F仍未实行,A、B诉请E、F实行补充协议。


  【法院判定】


  一、二审法院未确定《增资协议》的效能,但都以为《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合法有用的。


  《增资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是相互独立的。在C公司不实行回购职责的状况下(A、B已根据增资协议恳求回购),A、B有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恳求E、F受让股权。


  关于《补充协议》约好的15%的违约利息,一二审法院都以为是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好,不违背强制性规则,应当答应。


  二审保持原判,原告胜诉。


  5、胡某某与宋某某股权转让胶葛案


  【案情】


  胡某某向宋某某作为董事长的公司增资,对赌协议只规则了股权回购,胡某某诉请宋某某回购股权。


  ①回购条件:在本次增资扩股协议签定后的三年,公司没有完成合格首次股票上市公某某行的状况。


  ②回购主体:宋某某(方针公司董事长)


  ③回购价格:1.5元每股(与出资时股价相同)


  【法院判定】


  股权回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确定有用。股权回购条件成就,宋某某应实行回购职责。


  6、金富春集团有限公司与LIM KEUN YOUNG(林根永)股权转让胶葛


  【案情】


  原告A公司与被告以及B公司原股东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由A公司受让被告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赌协议只触及回购股权。A公司诉请被告付出违约金1000万元。


  ① 回购条件:在B公司盈余的前提下,保证2009年销售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10年销售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② 回购主体:被告(系B股东和公司司理,后辞去该职务)和作为股东的另一公司C送死


  ③ 违约处理:违约方承当1000万违约金,也能够继续要求违约方实行。


  【法院判定】


  股权转让协议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中的强制性规则;一起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亦契合我国其他法令、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则,具有法令效能。


  被告没有使公司到达预期的销售额,在此状况下亦不实行股权回购职责,构成违约,应付出1000万违约金。


  关于1000万的数额:“任何职责和危害”的表述即表明,1000万元违约金的约好是因实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职责不契合约好所形成的危害的归纳的赔偿额预定,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好,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契合法令规则。


来源:投行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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