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和股票发行上市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本所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为咨询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并对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委员构成与选聘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四十至六十名,由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委员均为兼职。
根据科技创新企业行业相关性,咨询委员会中设立不同咨询组别。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和人员构成进行调整。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予以选聘。
本所可以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推荐委员人选。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没有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从事科技创新行业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
(二)未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勤勉履职;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
(四)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咨询委员会委员被解聘后,本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聘新的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机制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就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一)本所科创板的定位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科技创新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
(二)本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相关规则的制定;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问题;
(四)国内外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
(五)本所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提供咨询意见的事项与自身利益相关或者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四)不得利用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业务宣传,不得接受咨询事项所涉企业的馈赠或者存在有损其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五)与委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本所根据工作需要向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咨询的,应当提出具体咨询事项,并通过召开会议、书面函件等方式,向咨询事项涉及的相关行业委员进行咨询。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工作,认真阅研本所提出的咨询事项以及相关材料,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咨询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近两年内担任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咨询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三)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咨询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往来,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四)咨询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行业竞争关系,或者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利害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五)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与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六)本所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咨询委员会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包括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收到本所具体咨询事项后,发现其存在前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并提交书面回避申请。
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认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要求有关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收到咨询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或者发行人、保荐人、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委员回避的书面申请后,本所将进行核实;经核实理由成立的,本所不向有关委员进行咨询。
咨询委员会委员、发行人、保荐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未向本所提出回避申请,但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有关委员回避。
咨询委员会委员存在回避情形但未回避的,本所将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解聘有关委员。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的,本所将解聘情况通报其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 本所设立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下列事务:
(一)落实咨询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处理向咨询委员会委员进行咨询的相关工作,及时收集委员的咨询意见;
(三)组织召开咨询委员会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讨论情况;
(四)负责委员的联络沟通、服务保障、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咨询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
结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