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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联交所交易权遵守规则

  香港上市联交所交易权遵守规则

  3A01. 本规则包含影响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的条文。联交所交易权的赋予受本规则所订定的权利及责任、本规则所载之规则、规例、程序或指引以及不时作出的有关修订所规限。交易的权利

  3A02. 凡符合本规则所载条件的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均有权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作为交易所参与者进行交易。持有联交所交易权是成为交易所参与者的先决条件 3A03. (a) 根据本规则第三章条文,只有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方可成为交易所参与者。 (b) 董事会可按其不时制定的条款及条件赋予有关人士联交所交易权。申请发出联交所交易权的程序

  3A03A. (a) 任何人士如欲申请联交所交易权,须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格式将申请书填妥,签署及送交交易所。

 (b) 申请人须向董事会提供处理其申请所需的资料。

 (c) [已删除] (d) 获董事会批准申请的人士,只有在悉數支付董事会不时指定的金额(包括联交所交易权费用)以及遵守董事会指定的任何其他条件后,方可获发联交所交易权。

 (e) 董事会对联交所交易权的申请所作决定为最终及不可推翻。 

(f) 申请人的联交所交易权申请获得批准后即会获得书面通知。待申 3A - 2 请人的姓名/名称登记在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的登记册上后,其即成为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

 (g) 若申请人的联交所交易权申请不获批准,其将获书面通知。 (h) 除非申请人已是交易所参与者,否则其在联交所交易权发出时,必须同时成为交易所参与者。支付费用 3A04. 所有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支付月费或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其他费用及收费。如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是交易所參与者,则只需缴付适用于交易所參与者的月费。联交所交易权

  3A05. 所有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章所载关于持有及不可转让联交所交易权的条文。暂停交易权 3A06. 任何人士所持有的联交所交易权均可按本规则的条文而被暂停。纪律事宜

  3A07. 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如有任何行为违反本规则、规例、程序、批准发出或转让联交所交易权的任何附带条件又或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所须遵守的任何其他规定,则或需要面对纪律处分程序。本规则第七章所载有关可向交易所參与者行使的纪律处分程序和纪律处分权力在加以必要的修改后,亦可对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展开或行使。

  3A08. 董事会有权对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行使以下任何纪律处分: (a) 罚款; 

(b) 作出谴责,并指示是否需要公布及以何种形式公布有关谴责; 

 (c) 按照规则第3A11 条撤销其联交所交易权; 

(d) [已删除] 

(e) 暂停或撤销其联交所交易权。

 3A09. 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即使正在接受纪律处分程序、受到任何条件限制又或其权利被暂停,该持有人仍继续受本规则及纪律程序所约束。

  3A10. 本交易所及作为本交易所控制人的认可控制人的行政人员、董事、雇员、代理或代表又或任何有关的人士或实体对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因根据本规则接受纪律处分程序或纪律措施而直接或间接(包括任何盈利损失或声誉受损)遭受或引致的任何损失、损害、索偿、法律费用或其他支出,概不负任何责任。撤销交易权

  3A11. 无論交易所參与者因何种理由而被取消资格,本交易所均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七章的条文撤销该交易所參与者的联交所交易权。分担责任 3A12. 已废除的《证券条例》规定本交易所须就每名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向赔偿基金作出供款。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须按本规则第十二章的条文作出供款。本规则第九章所规定交易所参与者须予提供的供款或抵押以及赔偿的限额均应参照所持有的联交所交易权数目而诠释,详情载于第九章。放弃联交所交易权

  3A13. (a) 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可在不影响现有权利或责任且不抵触本规则的情况下,随时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而不用处分或作出补偿。届时,该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在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登记册上的登记将被删除。 (b) 尽管第3A13(a)条所述,根据投标程序中标的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须在本交易所发出接纳投标通知书之日起计六个月内,遵照本交易所不时厘定的程序,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本交易所将于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后尽快向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 (c) 根据第3A13(b)条,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将于六个月期满后被视为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届时,该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在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登记册上的登记将被删除。

  3A13A. (a) 尽管第3A13条所述,联交所交易权的公司持有人若拟重组其证券买卖业务,使其证券买卖业务与期货合约买卖业务一并在单一公司下进行,又或进行任何類似的重组,其可随时在遵照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条件下,申请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予其公司集团旗下的公司。

  (b) 就第3A13A(a)条而言,若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根据第3A13A(a) 条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的申请获董事会批准,其须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格式将申请书填妥、签署及送交本交易所,以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及提名其公司集团旗下的公司接受本交易所将发出的新联交所交易权。与此同时,获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提名的公司(若并非交易所參与者)须根据本规则申请成为交易所參与者。当获提名的公司获发联交所交易权时,其须同时成为交易所參与者。

  (c) 若董事会批准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放弃联交所交易权的申请,以及批准获提名接受联交所交易权的公司提出成为交易所参与者的申请,董事会会在有关人士悉数缴付董事会不时就放弃及发出联交所交易权所规定的所有费用及收费,并遵守董事会就上述申请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后,向获提名公司发出新联交所交易权。

  (d) 待获提名公司获发新联交所交易权后,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将被视为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届时,其在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登记册上的登记将被删除。

  (e) 董事会根据第3A13A条就放弃联交所交易权的申请所作决定为最终及不可推翻。 3A14. 除非事先获得董事会书面批准,否则任何人士均不得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董事会可根据其认为恰当的条件而作出有关批准)。在董事会批准前,本规则对已发出放弃通知书的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仍具约束力,情况犹如其并未发出通知书一样,而本交易所对该名交易所参与者或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其业务、其事务及其雇员,及其代表人士的管辖权亦概不受有关通知书的任何影响。

  3A15. 如有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拟放弃其联交所交易权,则在不影响董事会设定任何其认为恰当之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须确信有关持有人已完全支付及履行其拟放弃权利当日之前所应承担的索偿及责任,否则董事会不会批准有关持有人放弃联交所交易权。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登记册

  3A16. 本交易所须编制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的登记册,并载入下列资料:- (a) 持有人的姓名 / 名称和地址,以及职业或说明; (b) 每名人士以持有人身份名列登记册的日期; (c) 任何人士不再为持有人的日期; (d) [已删除] (e) 董事会不时决定的其他详尽数据。

  3A17. 登记册可以任何方法或形式保存,如机械或电力、电子或其他形式,但必须不妨碍任何人士以可阅读形式查阅登记册内的资料。联交所交易权证明书

  3A18. 每名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会获发联交所交易权证明书。但由协议计划生效日期起计满十周年开始,联交所交易权持有人将不会获发联交所交易权证明书(包括联交所交易权证明书复本及补发联交所交易权证明书)或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3A19. [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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