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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被驳回的原因指引

香港交易所上市决策

HKEX-LD120-2018(2018 年 3 月)

摘要

涉及人士 公司 A 至公司 D — 2017 年遭联交所退回上市申请的主板及 GEM 上市申请人事宜 

就联交所为何退回若干上市申请提供指引上市规则 《主板规则》第 9.03(3)条

《GEM 规则》第 12.09 及 12.14 条相关刊物 HKEX-LD84-2014、HKEX-LD91-2015、HKEX-LD101-2016 及HKEX-LD106-2017议决 联交所退回该等申请

目的

1. 本上市决策的附录列出联交所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回若干上市申请的原因。至于在此期间前被退回的上市申请详情,请参阅上述「相关刊物」所列的上市决策。

适用的规则、规定及原则

2. 《主板规则》第9.03(3)条(《GEM规则》第12.09(1)条)规定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主板规则》第9.10A(1)条(《GEM规则》第12.22及12.23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数据必须大致完备,除非某些数据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则作别论。

3. 如联交所认为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联交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联交所的文件(包括A1表格或适用于GEM的5A表格),除留一套作为联交所的记录外,将全部退回保荐人(《GEM规则》第12.09(2)条)。

附录


2017 年退回的个案公司 退回原因

公司 A

(GEM 申请人)

公司 A 有两项业务:(a) 以主事人身份进行的贸易业务,须承担存货及信贷风险,进行交易后录得收入及销售成本;及 (b) 以代理身份进行的代理业务,不牵涉存货及信贷风险,进行交易后录得代理收入,利润比贸易业务高。

申请被退回,是因为申请版本披露数据时,将两个分部合并为贸易业务,对代理业务着墨甚少。申请版本中没有将代理业务与贸易业务清楚区分开来,亦没有解释两者不同的风险及业务模式。如是者,一位合理的投资者不能对公司 A 的两项业务作任何恰当评估,也就难以作出完全知情的投资决定。

公司 B

(主板申请人)

公司 B 提供经纪及风险解决方案服务(「经纪业务」)。在业务纪录期的最后一年(「第三年」),公司 B 开始自行坐盘投资于股票及结构性产品(「自营交易业务」),所得收入及利润占其第三年收入及利润的大部分。由于公司 B 计划扩充自营交易业务,预期日后这方

面的业务对公司 B 更为重要。

申请被退回的原因是自营交易业务在下列方面的披露资料不足:(i) 公司B 的投资策略;(ii) 投资资金来源;(iii) 风险管理;及(iv) 每项投资的成本及权益百分比与投资的实际表现/回报,未能让投资者对公司B作出知情评估。

公司 C

(主板申请人)

公司C在新加坡提供系统相关服务,拟在 2018 年 1 月 16 日上市而提供了涵盖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溢利预测备忘。

申请被退回是由于公司 C 未有按照《上市规则》第 9.11(10)(b)条的规定,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供涵盖直至上市日期后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期间的溢利预测备忘。根据其 A1 表格上所述的建议上市时间表,此期间应是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2014 年及 2015 年亦有两宗上市申请是基于这同一理由而遭退回。详情附录


2017 年退回的个案公司 退回原因

见 HKEX-LD91-2015(公司 K)及 HKEX-LD101-2016(公司 C)。

公司 D

(GEM 申请人)

因公司 D 未能按《GEM 规则》第 12.09(1)条的规定在申请版本中收载所需财务数据,其呈交的数据并非大致完备。根据公司 D 在 5A 表格所载的拟定时间表,招股章程的最终版本预期于2018 年 4 月刊发,股份亦预期于同月开始买卖。因此,根据《GEM 规

则》第 7.03(1)及 11.10 条,会计师报告必须包括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止两个年度的财务资料。由于申请版本仅收载了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年 7 月 31 日止七个月的财务资料,公司 D 呈交的资料并非「大致完备」。

2014 年及 2016 年亦共有五宗上市申请是因同一原因而遭退回。详情见HKEX-LD91-2015(公司 B 及公司 J)及 HKEX-LD106-2017(公司 D、公司 E 及公司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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