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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创业板和主板的关系

 

香港创业板的主体是具有很大高增长潜力的新兴公司,涵盖各类行业和规模的优质企业,同时,也跨越了港、台、大陆和其他海外地区的公司,内地以拥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为主。相比主板上市的公司,香港创业板公司带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本文上市规则由来的说明

 

1、2、3、4、5、 

新申请人不得:

  在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最后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期内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或

  在任何溢利预测(如有)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期间。

符合香港创业板规定的中国发行人的情况

  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认为的,所与中国的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有足够的联系和合作安排;

  对于有股本证券已在或将在另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发行人,香港交易所认为的,与这些证券交易所当局有足够的联系安排;及

  香港交易所认为的,适用的中国法律和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提供足够的股东保障予H股的持有人。

  在上市期间内,委任并授权一名人士代表该发行人在香港接受其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

  必须规定中国发行人须在香港或交易所可能同意的其他地区设置股东名册,同时规定转让的过户登记须在香港地区进行。

有关寻求上市证券的条件

1、2、3、4、5、6、7、8、9、 

香港创业板上市费、新发行的交易征费及交易费及经济佣金

 

(1)首次上市费

不超过100万的,首次上市费为10万港元;

超过1000万的,首次上市费为20万港元;

该费用按照现时或将会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面值计算

              股本证券的上市年费缴费比例:

不超过2000万的,上市年费为15万港元;

 

            如属于上市权证的,则按下列比例缴付:

不超过2000万的,上市年费为5万港元;

 

日后再发行股本证券,将予发行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的比例,征收发行费用

不超过10万的,上市年费为1万港元;

超过1000万的,上市年费为7.5万港元;

2、 债务证券的相关费用

 

(1)(a)(b) 

每项需征费交易均须缴付交易费。

5、 经纪佣金

 

略。

7、 公开发售的交易费

       凡因主要股东或其代表作公开发售而产生的上市证券买卖交易,发行人均须向本交易所缴付交易费;

       交易费按交易代价金额的0.005%计至最接近一仙,买卖双方均须缴付。交易费须按交易所不时决定的方式缴付。

        

壳公思提醒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由于政策规则具有变动性、更改性,最新信息请以监管官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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