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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管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个人业务的管理正在逐渐趋严

一直以来,不少企业或机构都希望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但受限于相关牌照的高门槛。于是,一条通过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曲线“放贷”的路径悄然形成。随之而来的,是费用收取标准不清、暴力催收等不规范现象。

  

  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涉个人客户的类消费分期业务提示风险,并就相关情况开展摸查,对部分企业进行约谈,督导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多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不规范的情况会逐渐减少。与此同时,结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部分风险较大的类消费分期业务模式也可能无法持续。

  

  不规范问题频发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该局发现辖内个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在医疗美容、教育培训、长租公寓、汽车租赁等领域开展涉个人客户的类消费分期业务时,存在内控审核不严、营销宣传不实、信息披露不足、风险提示不详、费用收取标准不清、抵(质)押物解押配合度不高、催收措施不妥当等问题,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严重影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整体形象。

  

  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个人业务的管理正在逐渐趋严。除了此次风险提示外,2021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并于20215月开始施行。其中,第十四条“审慎展业”特别提到,不支持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在长租公寓、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风险高发领域,与有关运营机构合作开展以个人客户为承租人(保理融资人)、还款义务人的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原本是以B端业务为核心的,具体如何切入个人业务?记者了解到,融资租赁的个人业务主要集中在汽车、3C等产品的“以租代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消费者作为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商业保理的个人业务则涉及更广,具体模式为将消费者在向商家赊账时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后续消费者再向保理公司还款。实际操作中,商家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之间也可能存在合作费用、签订回购协议等多种形式。尽管业务模式不同,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与消费贷的区别其实不大。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向记者表示,此前有电商巨头利用商业保理开展个人类消费分期业务,并且发行了多期ABS产品。但近些年,一些实力较弱的机构也开始利用商业保理、融资租赁从事类消费分期业务,这导致利用这两类牌照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普遍出现价格不够透明、分期收费较高,贷后催收不规范等问题。

  

  特别地,上述监管提到的医美、教培等行业中不规范情况较多。对于背后的原因,有商业保理公司人员告诉记者,从客群上来看,此类业务的客群信用情况较消费贷人群较差。同时,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公司的风控手段也不如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

  

  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杨楠表示,在消费分期场景中,信息披露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不少消费者并不清楚发放贷款的资金方究竟是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最终导致资金损失等问题。因此,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需要对资金方、服务费、居间费、逾期费等多加关注,或直接向专业人士咨询。

  

  模式或无法持续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业务中,除了消费者以外,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公司也面临风险。王诗强表示,通过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机构进行消费金融业务有严格限制,如商业保理基于应收账款融资,不能直接发放贷款,融资租赁公司也必须有具体场景,如果利用这两类牌照直接发放贷款而没有具体的业务场景,就可能面临非法放贷的风险。

  

  记者通过20226月公开的保理纠纷裁判文书(202101民终18543号)了解到,有消费者在20209月与某医美公司提出分期付款需求,确定服务项目和分期付款金额后,医美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了某保理公司。后消费者未支付款项,与保理公司对簿公堂。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不创设信用,应收账款的真实存在(包括现有和将有的)是保理成立的基本条件。但在该案中,保理商审核消费者借款资质后,同意为消费者的个人超前消费提供保理融资,并实际向医美机构支付其与医美机构约定的款项后,医美机构才与消费者建立医美服务合同关系。该种先有保理商承诺提供分期保理融资,为消费者创设超前消费信用后,才形成超前消费应收账款模式,并不符合保理融资之时,应收账款需真实存在的基本要求。

  

  从融资租赁的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杨楠告诉记者,近年来融资租赁交易实务中,作为出租人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已经从传统的普通商事主体发展成为拥有强大风险控制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而承租人则越来越多地从以大中型企业为主的普通商事主体向自然人为主的民事主体甚至消费者转变。

  

  在杨楠看来,这已是一种新的商业逻辑,作为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的出租人利用其法律上的优势地位,设计交易结构、法律文本并据此开展业务时,自然人作为承租人将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对于承租人利益如何救济或如何平衡的问题,也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实务部门予以考虑。

  

  记者注意到,部分助贷平台亦成立自己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子公司,以实现在医美、教培等场景中曲线放贷。尽管平台所在行政区禁止了此类业务,但通过其他行政区的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公司仍然可以绕开监管。

  

  对此,王诗强认为,随着2022年初央行发布《条例》草案,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因此,未来利用租赁、保理公司变相开展类消费分期业务可能大受限制。不过也有观点认为,依旧存在绕开监管的办法,这种消费金融生态是否会被打破仍然要看相关监管措施最终的施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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