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郑钟南与张志江的对赌协议中约定2017年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郑钟南有权行使回购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7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若触发回购机制,郑钟南退出时未行使回购权而将股份转让给“创钰系”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郑钟南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
郑钟南于2017年11月3日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签订了《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前述补充协议约定,郑钟南有权在部分情形发生时要求张志江回购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具体如下:
二、发行人2017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若触发回购机制,郑钟南退出时未行使回购权而将股份转让给“创钰系”的合理性
(一)发行人2017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以及股份回购触发情形
郑钟南于2017年11月认购发行人310万股股份,于2018年9月分别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发行人223.63万股、86.37万股股份。发行人2017年度净利润未达到《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第1.1.1条约定的内容,因此,郑钟南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前述表格第1项至第6项所列的回购情形尚未触发,第7项所列的股份回购情形已触发。
(二)郑钟南退出时未行使回购权而将股份转让给“创钰系”的合理性
1、郑钟南需要筹集资金偿还股权质押贷款
郑钟南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上述股份,主要原因为:郑钟南为天融信(证券代码:002212.SZ,原简称“南洋股份”)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8月,郑钟南共质押南洋股份8,170万股股票办理贷款,占其所持股权比例的31.38%,占南洋股份总股本的7.12%。因南洋股份股票价格大幅下跌(2018年股价从年初20.05元/股下跌至8月末10.66元/股,约下跌46.83%),其质押的股票存在被平仓的风险。为避免质押股份被平仓而失去对南洋股份的控制权,郑钟南短期内急需筹集资金偿还股权质押贷款,其本人同时期通过减持南洋股份的部分股票、转让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股权质押借款本金和利息。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当时不具备回购股份的资金实力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发行人经营所得,2017年度、2018年度,发行人经营规模较小且未进行分红,发行人2017年业绩承诺未实现从而触发回购情形。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查阅张志江2018年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张志江不具有回购郑钟南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实力,故郑钟南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转让给其他有资金实力且有意受让的投资者。
3、创钰铭晨、创钰凯越有意愿受让郑钟南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创钰铭晨、创钰凯越看好发行人的长期发展,愿意受让郑钟南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因此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郑钟南于2018年9月分别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发行人223.63万股、86.37万股股份。
4、郑钟南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股份所得,与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价款差异不大,郑钟南同意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股份
根据前述补充协议第2.2条的约定,回购金额=认购金额×(1+10%×投资款实际缴付之日起至回购款项实际支付之日的自然日数/365)-甲方已经从标的公司取得的分红。
根据郑钟南与创钰铭晨、创钰凯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金额=投资本金×(1+9%×投资款实际缴付之日起至股份转让日的自然日数/365)。
根据创钰铭晨、创钰凯越向郑钟南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凭证,2018年9月,郑钟南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发行人股份所得转让价款合计2,517.39万元。
经测算,如果郑钟南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主张回购所持发行人的全部股份,郑钟南预计可取得股份回购金额为2,532.02万元,与郑钟南实际取得股份转让价款相差约14.63万元,差异较小。
郑钟南因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限较短,且急需筹集资金,通过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主张回购股份所得,与向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股份所得差异较小,因此,郑钟南决定不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主张回购股份,具有合理性。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为核查上述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1、查阅发行人与郑钟南签订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查阅郑钟南与张志江签订的《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定向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创钰铭晨、创钰凯越分别与张志江、骆笑英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3、查阅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212.SZ,曾经股票简称“南洋股份”,目前简称“天融信”)公开披露的信息,核查郑钟南所持南洋股份的股份质押情况;
4、查阅郑钟南与创钰铭晨、创钰凯越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价款支付凭证;5、访谈郑钟南并对其入股发行人及转让股权等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6、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并对发行人增资扩股引入郑钟南,以及郑钟南转让发行人股权等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7、访谈创钰铭晨和创钰凯越的授权代表赫涛,并对创钰铭晨和创钰凯越受让郑钟南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事项进行确认;
8、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2018年的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9、查阅发行人2017年、2018年的财务报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向投资人郑钟南作出的2017年业绩承诺未实现,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回购情形已触发;郑钟南退出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因急需筹集资金,考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当时不具备回购股份的资金实力,且郑钟南通过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志江主张回购股份所得与向其他投资者创钰铭晨、创钰凯越转让股份所得的差异较小,因此,郑钟南未行使回购权而将股份转让给“创钰系”,具有商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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