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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并购: 重大资产重组细则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细则  

目前对新三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制度要求,主要体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中。  

认定标准:  

总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净资产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附注:  

1.  对于股权类资产:取得控制权,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丧失控制权,直接看账面值;不涉及控制权,购买看成交价,出售看账面值。

对于非股权类资产:买入账面值与成交价取高值,出售看账面值;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资产净额标准。  

2. 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取高值。  

3. 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履行重组程序的不计入);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重组事项的审核: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统计,并在决议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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