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加民事赔偿诉讼。
什么案件可以启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
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程序,发布权利登记公告:一是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二是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符合代表人条件的拟任代表人;三是原告能够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在上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投保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投保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一是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二是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三是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四是投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