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如何在香港搭建境外投资平台
(1)内地公司在香港设立公司搭建境外投资平台时,需要通过内地的行政审批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投资主体是中国国内企业、投资对象是境外(包括香港、台湾、澳门)企业的情况下,相关交易需要获得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备案。
(2)在香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可购买现有空壳公司完成吸收合并。
在香港,法律允许海外投资企业可选择以不同的商业形式在香港从事营商活动,如私人有限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合伙制、独资制或联营公司。
(3)以香港企业作为平台进行境外投资的路径。
境外企业的控股结构与组织形式
(1)单层控股结构
①主要优势是什么?
A、减少税务成本,确保收益更多地留在中国(包括香港)境内;
B、可以使内地企业利用香港公司在香港地区进行融资,减少需要使用的内地资金;
C、与其他避税地只能建立壳公司不同,香港企业可以实际经营开展业务,同时内地企业向香港派驻管理人员或者任用当地管理人员更为便利。
②值得注意的问题和限制有哪些?
A、投资目的国是否与香港地区签订或适用比中国内地更优惠的关于税率的协议或安排;
B、在香港没有与投资目的国签订更优惠的税收协议时,可以考虑引入中间公司;
C、如要享受相关税收协议项下的税收优惠待遇,在香港所设立的公司通常需要有实质经营。
(2)多层控股结构
①内地企业利用多层控股结构境外投资的路径
由于香港与一些国家有优惠的税收协定(如比利时、奥地利、法国、匈牙利、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英国、瑞士等国家),所以内地企业可以通过在香港建立对外投资平台,投资有优惠税收协定国家的中间公司,再由中间公司向目标国公司进行投资。
②多层控股结构对内地企业的优势
A、协议国中间公司从外国目的公司所获取的收益,可以尽可能地获得税收协议优惠,减少税务成本;
B、可通过多层的税收协定安排,使企业在其他国家进行融资贷款,投资于外国目的公司,再将所有利润通过香港汇回中国时,减少境外的整体税收成本。
③需要注意的问题和限制
A、投资目的国是否与中间公司所在国签订或使用比香港地区和中国内地更优惠的协议或安排;
B、如要享受相关税收协议项下的优惠税收待遇,在香港所设立的公司通常需要有实质经营。
(3)并购和退出更为便利
以一家有经营实质的香港公司作为对外投资平台,由该香港公司控制一家不征收资本利得预提所得税的公司(如BVI公司)作为中间公司A,由中间公司A控制与目的国有税收协定的中间公司B,中间公司B再通过新设或者并购方式控制目的国的目的公司。
若今后内地企业如果要出售目的公司,可以在中间公司A、中间公司B的层面上进行处理,从而使并购或退出更为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