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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案例对比:同一个问题出现两个结果,一家被否、一家过会!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披露“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保荐督导业务发现,发行人未有工时核算制度,对于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的具体载体,保荐机构未回答,仅说明了工时核算流程。在改进建议时认为:不过这家现场督导后,上市了,所以虽然披露有瑕疵,不是实质性的问题。但是我看到我们省内企业顶点软件2014年申请过会的时候就因为这个原因给否了。这两个案例是不是说明目前这类问题监管放松了?


1.每个时间节点的不同,

2.证监会发审委和科创板上市委对同一个问题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按照昨天两办文件,监管没有放松!


顶点软件六年三闯IPO被否

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1次会议于2014年9月12日召开审核结果: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定制软件业务的项目实施人员存在多个项目复用的情形,但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按单个项目准确归集核算人工成本,或将实施人员人工成本在各项目之间准确分摊。你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合理保证你公司财务报告中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第 21次审议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研发费用

(一)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披露“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保荐督导业务发现,发行人未有工时核算制度,对于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的具体载体,保荐机构未回答,仅说明了工时核算流程。


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每日对每个研发人员花费在不同项目上的工时按照小时进行记录”,保荐督导业务发现,发行人工时统计底层资料为月度汇总工时统计表,自下而上的工时上报制度在 2016 年-2019 年 3 月末尚未形成体系,目前仍以口头沟通及反馈为主。


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研发材料直接在财务报销入账,未在 ERP 领料系统中登记。


请发行人说明在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发行人每日对每个研发人员花费在不同项目上的工时按照小时进行记录”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2017年5月22日,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顶点软件”,证券代码“60338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完成挂牌上市。



创业板发审委2014年第2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1次会议于2014年9月1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泰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发行监管部 

                   2014年9月12日



关于不予核准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4〕1195号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4年9月12日举行2014年第2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你公司定制软件业务的项目实施人员存在多个项目复用的情形,但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按单个项目准确归集核算人工成本,或将实施人员人工成本在各项目之间准确分摊。你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合理保证你公司财务报告中成本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监会 

                                             2014年11月13日


 


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5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5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福建顶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2)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说明发行人与原有客户的业务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业务持续性的问题或因素,发行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与业绩下滑的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定制软件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符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发行人客户的具体情况,证券公司以外客户的具体情况;(2)发行人销售软件时对客户业务资质及其经营合法性的判定情况,是否存在相关业务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发行人技术人员的具体构成,不同岗位技术人员的具体薪酬情况;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及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技术人员的薪酬是否合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17年4月17日




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21 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年第 21次审议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同意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二、审核意见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印证终端客户采购产品业务销售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的依据,并提供相关终端客户的专项说明;


(2)终端客户采购的整车车辆具体行驶里程等信息。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业务订单形成的常规业务环节、意向订单和在手订单区别、以及 2020 年第一季度末在手订单的具体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发行人结合主营行业的行业政策和市场发展空间,补充披露其募投项目投产后的预计产能利用率,以及如产能消化不符预期的应对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发行人存在股东代持、体外代垫费用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供应商博瑞华通间存在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2)发行人加强内部控制的针对性措施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5.请发行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15 条的规定,进一步核实并披露其在行使专利权时,是否已经得到专利共有人同意,是否签署明确权利和收益分配协议,以及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并充分提示风险。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上市委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产品终端客户与发行人存在股权关系、任职联系、应收账款较高、回款账期较长、部分终端客户整车行驶里程较低等情况,进一步说明:(1)终端客户大额采购已安装公司主营产品的商用车辆业务销售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以及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理由;(2)在主要客户出现较大信用风险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集中在十二月份确认收入与其业务模式的匹配性;(2)发行人各年末在手订单的情况及其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主营所处行业的市场政策稳定性和市场发展空间,及其 2016 年估值变化的合理性;(2)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技术先进性;(3)发行人募投项目投产后的产能利用率。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1)发行人存在股东代持、体外代垫费用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供应商博瑞华通间存在资金往来的具体原因;(2)发行人加强内部控制的针对性措施及执行情况。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5.请发行人代表进一步说明在发行人行使专利权时,是否已经得到专利共有人同意,是否签署明确权利和收益分配协议。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30日



研发费用

(一)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披露“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保荐督导业务发现,发行人未有工时核算制度,对于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的具体载体,保荐机构未回答,仅说明了工时核算流程。


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每日对每个研发人员花费在不同项目上的工时按照小时进行记录”,保荐督导业务发现,发行人工时统计底层资料为月度汇总工时统计表,自下而上的工时上报制度在 2016 年-2019 年 3 月末尚未形成体系,目前仍以口头沟通及反馈为主。


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研发材料直接在财务报销入账,未在 ERP 领料系统中登记。


请发行人说明在问询回复中“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工时核算制度”、“发行人每日对每个研发人员花费在不同项目上的工时按照小时进行记录”是否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答复: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建立并持续执行研发人员工时登记核算体系,有关工时核算体系执行及完善情况具体如下:

1、研发人员工时登记及核算体系及其执行情况

发行人按照研发内容在研发部门内部设置了系统开发、控制开发、测试技术等子部门,并以各子部门为中心进行研发工时的登记。


报告期内,在实施研发项目过程中,发行人根据项目的需求分配相应部门及专业特长的研发人员,各研发子部门主管负责部门内具体项目人员的安排,每月月末部门主管根据员工的每日登记的出勤情况、项目安排情况以及各个项目工作量情况,经与员工进行必要的沟通后,以全勤对应的标准工时对每个员工在各个项目耗费的工时及空闲的工时情况进行分配,并将上述信息汇总形成员工工时登记表,该表中详细列明了当月该研发部门所参与的各项目名称及编号、部门内各个研发人员在各项目中所耗费的工时。员工工时登记表提交至财务部门后,财务人员根据该表将各研发部门人工成本分摊至相应的研发项目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实际建立并有效执行了上述工时登记及成本分摊核算体系,员工逐日的考勤明细表及逐月的工时登记表齐备,每月的研发员工薪酬及费用分摊表计算逻辑合理、数据准确、与各研发项目账面分摊的员工成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为避免误解,发行人已在问询函回复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表述为“发行人建立了研发项目工时核算体系,逐月对每个研发人员花费在不同项目上的工时按照小时进行记录”,发行人对于研发人员工时登记及核算制度的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具备应有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性。


2、发行人对于研发人员工时登记及核算体系的完善

为进一步完善研发人员工时登记及核算制度,自2019 年二季度起,发行人已开始完善自下而上的研发人员工时登记汇报制度,要求研发人员以邮件、纸质文件的形式,每月将逐日登记的工时情况提交至部门主管。


发行人已修订《研发与开发管理制度》,其中补充并完善了研发人员工时登记及核算制度,对于工时登记明确建立自下而上的工时汇报制度。具体请见本题回复之“(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发生述情形的原因,出现研发费用相关内部控制缺陷的环节,发行人的整改情况,目前的执行情况,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提供相关依据,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关于部分研发低值易耗品未经 ERP 系统登记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存在研发部门在 OA 系统发起零星物料申请,由采购部门采购后直接交付研发部门的情况,上述采购及领用过程未经 ERP 登记。研发部门所采购的上述物料,主要为急用的一次性测试用低值易耗品及扳手、螺丝刀等低值工具,以该种方式进行采购的原因为,上述物料品类多、价值低,多为单次使用、大部分后续不会继续采购,通过 ERP 系统新建物料信息进行申购及领用的流程复杂、时间较长,报告期内以上述方式采购的物料合计发生金额为 84.71 万元,金额较小,发行人考虑到时间成本效率的问题,采取相对灵活的采购方式。


发行人报告期内针对上述情况制定了控制程序,研发部门提交 OA 申请的过程中,需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其中列示了所用物料的明细及使用的研发项目,由研发部门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审核上述申请后,采购部门执行采购程序,到货后直接交付研发部门使用。为进一步实现精细化管理,发行人已经于 2019 年起加强物料采购的控制,原则上物料均需进入 ERP 系统进行请购和申领,确需采取上述 OA 申请方式进行采购的,需先行向财务及采购部门进行沟通,并在后续报销过程提交相应的说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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