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 不征收增值税。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只要在企业资产重组的大前提下,进行资产置换才有可能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筹划案例一
甲公司准备与乙公司进行资产互换,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机器设备等转让的销售额约1亿元,大约需要缴纳增值税400万元,如何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
甲公司和乙公司将简单的资产互换设计为资产置换,不仅将全部实物资产互换,其中所涉及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也一并互换,这样,其中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征收增值税。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约400万元。
纳税筹划案例二
甲公司计划使用部分不动产、无形资产、货物等实物出资,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其中所涉及的不动产价值为2 000万元,无形资产价值为1 000万元,如何让甲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减轻增值税负担?
如果采取实物出资的方式设立子公司,则计算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000)×11%=330(万元)。如果在资产重组的框架中, 采取公司分立的方式设立一家新公司,将相关资产及债权、债务和人员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可以免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