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DI”),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设立(包括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需获得发展改革部门(包括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商务部门(包括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金融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设立及具体事项审批,最后凭相关审批文件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敏感类项目(包括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目录),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不同。敏感类项目如下:
敏感国家和地区
1.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 发生战乱、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企业;
4. 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
1.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
2.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3.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二、境外投资相关部门的审批权限
1、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权限
国家发改委为便利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同时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仅对敏感类项目实施核准制,对非敏感类项目实施备案制,其中对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实施项目情况报告制。如下表:
类型 适用范围 审批部门 审批方式 法规依据 敏感类 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国家发改委 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十二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非敏感类 中央管理企业/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金以上的项目 国家发改委 备案/报告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十二条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金以下的项目 省级发改委 备案
2、商务部门审批权限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人民银行等发布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务部对境内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如新设、并购)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的,根据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敏感类和非敏感类,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3、外管局审批权限
根据2009年发布的《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外管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2015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取消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的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管局通过银行实施间接监管。
• 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 取消外汇登记核准
• 银行直接审核登记
• 外管局间接监管
此外,对于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需注意,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需向外管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