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包括: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5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二是统一许可证记载内容。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三是优化统一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四是明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许可证管理职责及要求。五是对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许可证相关情形的,明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稳妥开展存量金融许可证和保险类许可证换发工作,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许可证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