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存量权益登记已经接近尾声,所有境外投资都要报送存量权益登记!但凡做过FDI(外商投资企业)、ODI(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主体)、SPV(个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一日登记,终身申报!逾期未报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进行业务管控,甚至罚款!
一、报送时间
2021年FDI“多报合一”年报时间(2021.1.1-2021.6.30) ODI/SPV存量权益登记时间(2021.1.1-2021.6.30)
二、报送主体 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外国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时无需参加。 2021年1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9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
三、FDI存量权益登记“多报合一”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年度报告,企业无需重复在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报数据。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市场监管、外汇部门间实现共享。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
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截至2021年6月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1年6月30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存在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2021年7月1日起,年度报告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系统(wzxxbg.mofcom.gov.cn)进行补报或更正。
四、ODI存量权益登记(含SPV) 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的境外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股东),应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报送2020年度境外投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企业登录机构代码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7位;用户代码:quanyidj;初始密码:20150101Aa。 上年度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具体包括:确定并填写境内股东持股比例。如境外投资企业系由境内多个投资主体持股,应合并计算所有中方股东持股比例。 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分别填写资产、负债及权益数据。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境外投资企业资产合计”、“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境外投资企业负债合计”、“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权益”以及“归属于境外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净利润”等项目均按照第一层级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归属于中方股东的权益”、“归属于中方股东的未分配利润余额”及“中方股东享有的净利润”等项目按中方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后填写。 “境外投资企业应付中方股利”填写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中方的股利。 “分配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汇回中方股东的利润金额合计”的当期数按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填写。 如境外企业属于第一层级特殊目的公司,还需填写其在子公司中享有的权益,按照第一层级境外SPV合并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填写。 被确定参加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还应按季度报送存量权益数据。数据填报内容与ODI存量权益登记要求一致。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按要求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的主体,由国家外汇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相关外汇业务、移交检查部门处罚等方式。 纳入登记申报范畴主体可于截止日后申请补登记,如有合理理由且系初次未按规定申报的,可凭相关说明函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业务;若无合理理由,外汇局将先移交检查部门查处后受理补登记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咨询电话:021-58845424、021-58845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