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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关于特别表决权的限制和要求的意见和建议

  1.建议制订特殊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滥用表决权的监管细则


  针对特殊投票权上市公司,建议明确特殊表决权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情形,明确具体改正措施、拒不改正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谴责乃至剥夺特别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等一系列措施。


  2.建议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特定情形转换情形的范围进行限制


  在《上市规则》第4.5.11条特定情形转换而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五种情形中,其中(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和(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均属公司重大事项。针对该等的表决,如果适用特定情形转换,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是否与特别表决权的设置和安排的宗旨相悖?由于科创板的配套规则和制度中对特别表决权的限制和要求的规定很多,建议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特定情形转换的情形进行限制,以能够使得特别表决权的行使落实到实处。


  3.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限制


  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但是,如果特别表决权转让后,导致控股权发生变化,则全部发行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转化为普通股份,为此尚待交易所出台细则明确规定。


  4.建议增加关联交易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规定


  在《上市规则》第4.5.11条特定情形转换而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五种情形外,建议增加关联交易不适用特别表决权的规定,以防止科创板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权益。


  5.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是否国务院层级颁布相关规定尚待确认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目前除优先股外,尚未对中国内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有规定。本次科创板配套制度和规则中规定发行特别表决权股票,是否需要国务院层面颁布相关规定尚待研究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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