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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差异的公司上市的限制性要求和条件

  1.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时间和预计市值的门槛设置


  《上市规则》4.5.3规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上市,除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2.表决权差异仅允许发行上市前设置


  《上市规则》第4.5.2条规定: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3.特别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


  《上市规则》第4.5.4条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发行上市前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上市规则》第4.5.2条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5.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增发


  《上市规则》第4.5.7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本规则所称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资格要求


  《上市规则》4.5.4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7.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转让限制


  《上市规则》4.5.9条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8.特别表决权与普通股份表决权的差异限制


  《上市规则》第4.5.5条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上市规则》第4.5.6条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9.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特定转换之情形


  《上市规则》4.5.1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大会对前款第二项做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普通股份表决权的保障


  《上市规则》4.5.8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10%;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3%。本规则所称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11.特别表决权股份权利不得滥用


  《上市规则》第4.5.14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现前款情形,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予以改正。


  12.特别表决权股份永久转换之情形


  《上市规则》4.5.10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本规则第4.5.4条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二)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三)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四)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


  13.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特别标识


  《交易特别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对上市时尚未盈利以及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作出相应标识。


  14.监事会定期报告的专项意见


  《上市规则》4.5.13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一)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5.4条的要求;(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本规则第4.5.10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四)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五)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遵守本章其他规定的情况。


  15.持续披露义务


  《上市规则》第4.5.12条规定,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前款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16.特别表决权股份登记


  《上市规则》第4.5.1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特别投票权股份登记和转换成普通投票权股份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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