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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关于新申报项目的落实要求

  (一)关于新申报项目的落实要求


  对于2021年2月5日以后新申报创业板的企业以及2月5日前已申报尚未受理的企业,应当在申报时落实如下要求:


  1.发行人申报前应当依法解除股权代持、违规持股等情形,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应当备案或纳入监管。


  2.发行人应当按照《指引》第二项规定要求出具《关于XX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以下简称《专项承诺》),由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发行人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并按照《指引》第二、三项规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切实督促发行人按照《指引》要求,披露、说明股东信息,出具并对外披露相关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专项承诺》应当通过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申报文件”目录“7-8其他文件”提交。


  3.对于申报时未按要求提交专项承诺、专项核查报告,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的,本所将依法不予受理。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全面深入核查,逐条认真落实核查工作,并分别出具《XX保荐机构关于XX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核查报告》),股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可参考附件。


  《专项核查报告》应当说明核查方式,并对核查问题出具明确的肯定性结论意见,不能出具“未发现”等非肯定性意见。上述两项《专项核查报告》应当分别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项目保荐代表人,以及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项目签字律师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并注明签署日期。《专项核查报告》应当通过审核系统“申报文件”目录“7-8其他文件”提交。


  (二)关于在审项目的落实要求


  对于2021年2月5日前受理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应当落实如下要求:


  1.根据《指引》规定,发行人应当补充、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中列表说明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具体内容,并清晰标注相关文件名称及对应页码等。


  2.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具体参照“一、关于新申报项目的落实要求”做好信息披露与核查工作,提交《专项承诺》《专项核查报告》。对于处于审核问询阶段或注册问询阶段的项目,可以单独提交《专项承诺》《专项核查报告》,或者与问询回复一并提交;对于处于初审会或上市委会议环节的项目,可以单独提交《专项承诺》《专项核查报告》,或者与初审会、上市委落实意见函回复一并提交;对于本所出具专项核查函的项目,应当按照核查函的要求予以提交。


  3.如果在审项目存在股权代持、违规持股等情形,或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尚未备案或纳入监管的,应当按照《指引》规定予以解除,或者尽快完成备案、纳入监管,以免影响后续审核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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