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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

(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9月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二章 估值基本原则

  第三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持有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四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

  当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发行方发生以下情况时,证券公司需判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产生重大变动:

  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公司的业绩发生重大的变化;

  2)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

  3)所在市场或其产品或潜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

  4)全球经济或者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可观察到的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整体市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6)内部事件,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层或战略的改变;

  7)其他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

  第六条【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恰当估计的情形】

  证券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满足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证券公司应当利用初始确认日后可获得的关于被投资方业绩和经营的所有信息,判断成本能否代表公允价值。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证券公司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第七条【估值质量特征】

  证券公司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程序和估值技术,应遵循可靠性、可比性和一致性原则。

  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或其应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变更估值技术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更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情况除外。证券公司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的,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定义,采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九条【特殊选择权对估值的影响】

  对合同中规定附有特殊选择权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投资人可调换选择权、定向转让选择权、合并选择权、延期兑付选择权等,证券公司在评估其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该类选择权对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

  第十条【第三方估值的应用】

  证券公司使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选取可靠的、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估值机构。证券公司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估值技术及估值结果的产生过程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定期评估其估值质量,并对估值结果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估值偏差。

  第十一条【估值工作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规范金融工具估值的方法、模型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确保估值的科学性。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和评价,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证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主体对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应当一致,若主体之间采用不同方法,导致相同金融工具的估值结果存在差异的,证券公司应对该差异进行分析,调整改进估值方法;对于调整后仍存在差异的,应有充分合理的依据,确保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并按相关规定对估值方法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应当关注该差异的合理性。

  第三章 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三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方法】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在未上市期间按发行价格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条【有明确限售期股票的估值方法】

  通过公开、非公开等方式取得且有明确限售期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流动性折扣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或采用看跌期权法以及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分析确定。分析流动性折扣时,不应考虑因大量持有股票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同一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参照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五条【优先股的估值方法】

  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该优先股或类似投资品种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六条【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

  长期停牌股票应根据停牌原因、停牌时间及停牌公司公告等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方法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现金流折现法、市场乘数法、重置成本法等。

  第十七条【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的估值方法】

  对未包含在上述条款中的、非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等),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交易活跃程度、转让方式等,对收盘价进行调整或采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四章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第十八条【固定收益品种(不含转股权)估值的一般方法】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债券、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交易量或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九条【含转股权债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净价部分以交易所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

  (一)实行净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实行全价交易的,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截至最近交易日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并减去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后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对未包含在前述条款中,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价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可采用现金流折现法确定公允价值。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无估值)期间发行人信用状况等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可参考近期投资价格进行估值。

  第五章 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提供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所形成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上市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三条【非交易所上市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单位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单位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单位净值,且从最近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单位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可获取的单位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四条【特殊情况下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

  资产管理产品处于封闭期的,封闭期内如无重大变化的,按照最新公布的单位净值估值;无单位净值的,可参考近期投资价格进行估值。

  第六章 投资其他金融资产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或具有衍生品性质的其他合约(如: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按估值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交易所交易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非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品,可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采取相应的衍生品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七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

  非上市公司股权,应综合考虑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公允价值。

  第二十八条【其他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对未包含在前述条款中的其他投资品种,按照估值原则选取恰当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第七章 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第二十九条【金融负债的估值方法】

  证券公司承担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按照负债本身及对应资产的市场交易情况,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

  第三十条【存在活跃市场负债的估值方法】

  负债本身存在活跃市场的,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价格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第三十一条【不存在活跃市场负债的估值方法】

  负债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可以对应资产的估值为基础确定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相关境内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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