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沪交所、深交所各自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转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壳公思认为以下四点值得重点关注:
1、本身不存在明显融资意义
规则显示,转板公司股票转板上市后的交易、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事宜与科创板、创业板注册制下首发上市的股票保持一致。
但转板上市这个事情,本身不存在明显融资意义,首先,因为它不发行新股,所以它转板的时候就是不存在融资功能的;而本身不发行新股融资的话,那未来想融资就只能通过再融资,转板上市只是希望增加交易活跃度,以及交易活跃度可能带来的再融资便利。
而事实上,再融资还得是看标的的好坏,科创板和创业板现在一堆低交易量的公司,新三板转板上市再融资更是无望。
2、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发行新股募资
新三板转板上市,不涉及发行新股募资,不同于IPO,只是存量股份换了一个人多的地方交易。
大象研究院认为,由于转板上市不直接发行新股,不具备融资功能,只是从原来的新三板交易市场,换到了创业板或者科创板的交易市场,那么,好的企业,它换了一个交易更活跃的场所,那当然会有好的表现,如果是不好的企业,其实换个交易场所也没什么意义,例如现在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也有一批交易很不活跃公司。
而且随着中国二级市场的发展,主要投资者有越来越机构化的趋势,散户投资者越来越少,质地差的企业交易量是会萎缩的,类似于港股中的“仙股”,差的自然被淘汰。
3、转板,最大好处是便于老股东减持
自2013年开始运营以来,新三板的发展经历了“高开低走”的阶段。受市场规模、结构、需求多元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新三板的问题逐渐暴露。比如交易方面,主要表现为交投不活跃,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某些挂牌企业甚至频频出现零成交的一幕,老股东减持困难。
如果本身企业的质地没有好转,那转板就只是换了一个交易场所,唯一的价值那就只能是,在有散户交易的情况下,给这些股东减持提供了机会。
根据《转板上市办法》,控股股东、实控人等所持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
具体来看,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转板上市前已经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限售期届满后6个月内减持股份的,不得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此外,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转板公司没有或者难以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限售的股东范围,应当适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股份限售期为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
转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上市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审核时限由三个月缩短至两个月
转板上市无需履行注册程序。鉴于转板上市属于股票交易场所变更,不涉及股票公开发行,且转板公司已接受持续监管,具有规范运行基础,故转板上市审核时限由首次公开发行的3个月压缩为2个月,提高审核效率。
转板公司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延长至三个月。
实施现场督导情形不计入审核时限、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时间。
但从实操过程中来讲,即便像科创板,创业板原来说的审核时限是三个月,但在实际过程中的排队时间是平均五到六个月。那么,转板上市同理,在实际上市过程中,排队多少家,实际每个月审核多少家,都要考虑进去,交易所怎么去平衡审核速度是需要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