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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股权投资退出?这里有七大方式告诉你

  一.新三板退出:迅速发展的退出方式


  新三板的转让方式有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


  1》协议转让是在股转系统主持下,买卖双方通过洽谈协商,达成股权交易;


  2》做市转让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再添加一个居间者“做市商”。


  新三板优点:


  ●新三板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比较高且发展非常快;


  ●新三板市场的机制比较灵活,比主板市场宽松;


  ●相对主板来说,新三板挂牌条件宽松,挂牌时间短,挂牌成本低;


  ●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新三板缺点: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退出价格受资本市场诟病。


  新三板市场带来的融资功能和可能带来的并购预期,广告效应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业一个比较好的融资选择;对机构及个人来说,相对主板门槛更低的进入壁垒及其灵活的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制度,能更快实现退出。


  二.首次公开发行IPO:最受欢迎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PublicOffering),也就是常说的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使私募股权投资资金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企业上市主要分为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内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见的有港交所、纽交所和纳斯达克等。


  IPO退出方式对企业资质要求较严格,手续比较繁琐,成本过大。IPO之后存在禁售期,加大了收益不能快速变现或推迟变现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企业IPO的成本均价为4500万。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IPO之后,投资机构可抛售其手里持有的股票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来说,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可使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三.股权转让: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机构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例如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


  2016年上半年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转让退出的交易有35笔,而在2015年,全年退出交易达到450笔。


  就股权转让而言,证监会对此种收购方式持鼓励态度并豁免其强制收购要约义务,虽然通过协议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可以达到并购目的,还可以得到由此带来的价格租金;


  影响股转成功的因素:股权转让时,内部决策过程复杂、法律程序繁琐,而且转让的价格也远远低于二级市场退出的价格。


  四.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指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购主要分为正向并购和反向并购。


  1》正向并购是指为了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快速提升,将并购双方对价合并,投资机构股份被稀释之后继续持有或者直接退出;


  2》反向并购直接就是以投资退出为目标的并购,也就是主观上要兑现投资收益的行为。


  并购退出的优点:不受IPO诸多条件的限制,具有复杂性较低、花费时间较少的特点,同时可选择灵活多样的并购方式,适合于创业企业业绩逐步上升。


  并购退出的缺点:收益率远低于IPO,退出成本也较高,并购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同时,企业还要找寻合适的并购方,并且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战。


  五.清算:最不愿意被看到的退出方式


  对于已确认项目失败的创业资本应尽早采用清算方式退回以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总计不超过50家。


  清算是一个企业倒闭之前的止损措施,并不是所有投资失败的企业都会进行破产清算,申请破产并进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还要经过耗时长,较为复杂的法律程序,如果一个失败的投资项目没有其他的债务,或者虽有少量的其他债务,但是债权人不予追究,那么,一些创业资本家和企业不会申请破产,而是会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经营,并通过协商等方式决定企业残值的分配。


  六.借壳上市:另类的IPO退出


  借壳上市:是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虽然机构可利用自身资源帮助被投资公司寻找合适的“壳”,使其上市后在二级市场套现退出。2016年上半年,成功通过借壳退出的机构仅仅只有两家。


  相对正在排队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壳的平均时间大大减少,在所有资质都合格的情况下,半年以内就能走完整个审批流程,借壳的成本方面也少了庞大的律师费用,而且无需公开企业的各项指标。


  借壳容易产生一些负面问题,诸如:滋生内幕交易、高价壳资源扰乱估值基础、削弱现有的退市制度等。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监管不断趋严,尤其在中概股回归热潮下,对“壳资源”的炒作引起了证监会的极大关注。


  证监会于2016年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重组办法继2014年11月之后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规范借壳上市行为,给“炒壳”降温。国家监管政策的日趋完善和壳资源价格的日益飙升也导致借壳上市日渐困难。


  七.回购:收益稳定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直投机构回购股份。


  总体而言,企业回购方式的退出回报率很低但是稳定,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


  回购退出对于企业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企业家可以由此获得已经壮大了的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时交易复杂性较低,成本也较低。


  回购退出对于投资机构而言:创业资本通过管理层回购退出的收益率远低于IPO方式,同时要求管理层能够找到好的融资杠杆,为回购提供资金支持。通常此种方式适用于那些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创业投资公司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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