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触发条件
【制度要点】
——前提: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后。
——触发条件: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
——披露要求:应当依照首次触发权益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二)首次触发条件
【触发条件(其一即可)】
——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披露要求】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三)特别说明
持股比例计算——间接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
几种特殊情况: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触发权益变动的,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发行新股或减资达到应披露比例的,无需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