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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1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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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三)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股份的数目;


  (四)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换权;


  (五)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六)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累积股利的权利;


  (七)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付款项的权利;


  (八)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承担责任;


  (九)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他特权的新类别;


  (十)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利;


  (十一)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二)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2条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3条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第八十一条由出席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4条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五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5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6条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第八十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在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在公司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7条如果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有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入“除其他类别股份股东外,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的内容。


  载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公司章程,应当同时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的;(二)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的。”


  第8条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L/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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