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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要害在于不公平

  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所以会造成消极的影响,成为一大问题,其要害就在于不公平。关于此,兹概略分析如下。

上市

  (一)配股上的不公平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一般地都积极寻求、实施配股。配股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后,须经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而国有股股东因其控股的地位,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国有股股东在赞成配股的决议后,一般地又不实际参加配股,既放弃配股权。只由社会公众股股东去参加配股。配股完成后,国有股股东则坐享配股所带来的利益(如每股净资产的增加等),此所谓“只乘凉,不栽树”。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配股上的不公平。


  (二)发行上的不公平


  国有股因不能上市流通,其作为证券资本所应有的流通性缺损,所以在发行时无从按市场规则定价,只能按政府的规定(如《国有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来确定发行的价格,而社会公众股的发行则按市场规则进行定价。这样一来,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的发行价就必不一样。一般的,社会公众股的价格是国有股的价格的几倍,如果再加上“高科技”或“高成长”的概念,则达到十几倍也不鲜见。这就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发行上的不公平,此种不公平是其他种种不公平的渊源。


  (三)决策上的不公平


  大多的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股东则多是由原主管国有企业的政府部门改制而成的“控股公司”,因其控股的地位,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财、物都具有实际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公司”存在很大程度的依赖。因而,凡事都要向“控股公司”请示、汇报,请求批准,唯“控股公司”之命是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多是徒具虚名,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项决策几无任何影响力。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决策上的不公平。


  (四)股东权上的不公平


  虽能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的发行价不同,但按“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国有股所表示的股东权和社会公众股所表示的股东权却是同等的。也就是说,一元钱一股的国有股与几元钱甚至十几元钱一股的社会公众股所表示的股东权是同等的。这是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在股东权上的不公平。


  (五)增发上的不公平


  在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国有股与社会公众股分裂的情况下,增发新股一般地是有利于国有股股东,而有损于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因增发新股的每股价格,一般都大大高于每股净资产值,而较每股市价为低。所以,增发后,国有股股东可以坐享每股净资产值增加之利,社会公众股股东则要受因流通股增加、每股收益摊薄、以及新增股份的成本较低,而致股价下跌之损。这是增发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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