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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国外要约收购制度的差异分析

  1.要约收购支付方式差异


  《收购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意味着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可运用换股、定向增发新股等方式支付收购价款。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却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配股和增发),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该规定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在要约收购中用换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收购。同一监管部门的规章相互不协调,制约了我国要约收购支付方式的创新。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这就更加限制收购人的资金来源,从而制约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增加了交易难度和成本。在我国已实施的3例强制性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在刊登要约公告的同时,均将全面要约所需现金足额冻结于银行。而国外,上市公司收购中,运用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支付日益增多,单纯用现金支付逐渐减少。据统计,2000年美国上市公司收购中,以股票和股票加现金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占并购总金额的72%。同样,日本也占到67%。

收购制度

  2.要约收购价格差异


  我国根据股权割裂的现实,《收购办法》规定可按挂牌交易股票和未挂牌交易股票两类分别设定要约价格,对于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价格以“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1)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在我国已实施的3例强制性要约收购中,对挂牌交易股票的要约收购价格均较刊登要约公告前一交易日的价格低。在国外,由于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为了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一般要约价格均比公告时股票市场交易价格高20%~30%。如中粮香港要约收购鹏利国际(0268,HK),要约价格比鹏利国际停牌前的股价溢价72%;上实控股(0363,HK)要约收购上实医药科技(8018,HK),要约阶格比上实医药科技停牌前股价溢价15%。另外,国外要约收购经常伴随竞争性的要约收购出现,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价格也因出现竞争而不断提高。


  3.要约收购目的差异


  我国的强制要约收购主要是收购人依法履行程序,尽“义务”,而不以终止目标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资格是一种稀缺资源,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有较高价值的原因所引起。因此,我国3例强制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均表示,若目标公司因全面要约而不再具备继续上市的资格,收购人将采取谋求其恢复上市的整合措施。而国外,要约收购主要针对两类公司:一是目标公司价值被低估、市场交易不活跃,如嘉道理家族要约收购太平协和(0146,HK)、中粮香港要约收购控股子公司鹏利国际(0268,HK):二是目标公司与收购人之间存在较强的产业关联度,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期冀通过资源的整合,创造出新的价值。如上实控股(0363,HK)要约收购上实医药科技(8018,HK),以及目前仍在进行的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甲骨文要约收购仁科公司。收购人通过要约收购,将终止目标公司的上市地位作为收购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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