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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十条意见反馈问题

  1、请发行人说明自然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

IPO

  2、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一步核查说明发行人前次IPO申报的简要情况,发审委否决意见和关注问题的具体落实情况,前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发生变化、变化原因,并就发行人前次申报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两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的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要经营业务数据等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请列表对比分析)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二次申请IPO常见问题】


  3、补充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股权及业务沿革。


  4、(1)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历次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性,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增资或股权转让定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价款支付情况,所得税缴纳情况,相关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出让方和受让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有无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2)历次引入的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请说明其身份信息及近五年从业经历,并就上述自然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申请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3)补充说明核查并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合伙股东与发行人之间有无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往来,其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采购销售交易或其他往来。


  (4)请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设立员工持股公司的原因,自然人合伙人的选定依据,股权增资的定价依据,相关的股权激励计划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约定以及该等安排或约定是否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稳定。


  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由前身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更名手续办理情况,说明并披露相关手续的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或对其生产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6、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进行核查,就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7、请补充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中主要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环保设施其处理能力及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各年环保投入和相关费用支出情况、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环保投入与排污量的匹配情况等,并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和拟建项目是否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处罚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过程和依据。


  8、(1)请发行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规则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家庭关系密切成员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关联交易汇总表,相应关联交易占销售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的比例;补充说明各项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必要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发生的未来持续性,补充注释各项"占比"的具体含义和计算过程。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初关联方的总体情况,报告期内被清理的关联方的总体情况;逐项说明投资被清理的关联方的原因,关联方被清理的原因,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时间或注销的最新进展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在被清理前后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被清理的关联方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交易、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被清理关联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关联方清理对发行人独立性和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


  (4)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末关联方的存续情况,逐项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客户及供应商(是否有重叠),具体资产、负债规模及分布,人员及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是否有重叠),财务及经营成果,机构,商标及商号的使用及权属情况等方面的对比情况,结合上述对比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有同业竞争。


  (5)对于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应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发行人采购内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交易对方销售的比例、未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独立性的影响;对于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相应关联方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情况、发行人销售内容、发行人销售金额占交易对方采购的比例、未纳入发行人主体的原因,结合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对发行人销售独立性的影响。


  (6)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转让和购入资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转让和购入资产的具体内容,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转让的资产,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转让的原因,转让后发行人如何寻找替代生产方式,该资产转让后是否仍发挥效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对于购入的资产及专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购入的原因,购买前发行人如何解决生产(该资产及专利是否在购买前就对发行人产生效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


  (7)对于从关联方处无偿受让专利、无偿取得专利实施许可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等资产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发行人取得前如何解决生产(该资产是否在取得前就对发行人产生效用),转让价格的公允性,无偿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


  (8)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对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的影响,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发行人结合主营业务和模式情况说明生产人员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报告期内出现劳务派遣用工、临时用工的原因及背景,说明劳务派遣员工、临时用工在发行人业务中所负责的工作;说明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从事工作性质是否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劳务派遣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劳务派遣、临时用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比劳务派遣用工人员与在册员工的人均薪酬,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方式减少人工成本增加利润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结合《劳动法》对发行人劳务派遣行为、临时用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是否利用劳务派遣方式增加利润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意见。


  10、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说明并披露发行人取得的各项资质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业务需要的所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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