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金制度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称为初始保证金。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保证金水平由交易所或结算所指定,由于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具有高度的杠杆作用。
2.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近年出现了公司化倾向)。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
3.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4.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
5.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做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6.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结算所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也采取会员制。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手清算。
7.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交易所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合约上双向持仓的,其净持仓部分的平仓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算,其余平仓报单与其反向持仓自动对冲平仓。
8.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9.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和涨停板制度等相互配合的风险管理制度。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