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适合香港上市
必须是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2、财务要求
香港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①.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香港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②.香港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3、最低市值1亿港元
4、香港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5、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香港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香港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香港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6、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①.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
②.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7、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8、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9、招股价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和《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都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10、股东分布
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注: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