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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 探索新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1月3日,上交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通过制度安排,支持沪市一批主板上市公司开展创建信息披露示范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形成一批能发挥信披表率作用的示范公司群体,培育上市公司专注主业、讲究规范、提高质量的良好市场生态。

  2019年以来,证监会多次提出,要把分类监管作为统筹好提高监管效率与监管质量关系的重要方法,要“抓两头、带中间”,做到“管少管精才能管好”。上交所透露,实践中,有不少上市公司反映,现有的监管安排主要侧重于对风险公司和问题公司的重点监管、严格监管,建议对优质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差异化监管,体现出好公司更便利的监管导向。《办法》在此背景下出台,对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给予更多的信息披露便利。

  赋予试点企业更大范围信披自主权

  从具体的信息披露便利上来看,亮点在于赋予试点企业更大范围的信息披露自主权。上交所表示,考虑到创建信披示范公司信披质量较高,通常能够自觉履行信披义务,在信披监管标准一致的前提下,拟对信披形式的具体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投资者需要对相关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作出适当调整,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澄清公告除外。同时,交易所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按照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补充公告。

  同时,上交所还鼓励有价值的自愿信息披露。鼓励创建信披示范公司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行业特点等,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知情权,挖掘公司潜在市场价值。

  那么,哪些企业符合参与创建信披示范试点的条件?根据《办法》,参与的企业需要符合五项基本条件,主要是要求参与公司信息披露记录优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持续经营能力稳定、长期重视投资者回报,同时不能存在一些明显不符合市场要求的消极情形。

  具体来看,一是信披质量保持优良记录,公司年度信息披露评价结果最近3年均为A,或者最近5年为4A1B;二是公司治理运行规范,公司应当内控健全、治理有效,具有较强的合规和风控能力,不存在重大内控和治理缺陷;三是持续经营能力稳定。公司近3年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或者近3年主营收入均达到5亿元以上;四是长期注重投资者回报,原则上要求公司最近3年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均达到30%以上。部分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导致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充分说明理由并披露;五是不能存在重大消极情形,公司不能存在经营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等情形。

  多手段积极探索分类监管新方式

  此前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现行制度规范中,不少机制、规范过于严格,为了管住小部分的风险公司,增加了很多优质公司的负担,束缚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呼吁在制度上尽快做必要的改进。

  上交所表示,此次出台《办法》,就是为了回应市场期待,探索分类监管的新方法。上市公司分类监管不仅是强化对风险公司的监管,也需要让好公司有好待遇,尤其是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行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不能用管“坏学生”的办法来管“好学生”。

  上交所表示,沪市主板公司中,已经形成一大批讲究规范、信披优良的公司。这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高,专业性、自觉性、规范性强,其利用资本市场提升发展的内在动力强烈,客观上具备分类施策的良好基础。在监管资源总体有限的情况下,对这些优质公司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能力,可以腾出更多的监管资源投入到对重点问题和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理上来,提高监管效能。

  但上交所也提醒,这些试点公司只是在“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并不代表其已成为或将来一定能成为优质示范公司。创建有可能成功,也有可能因出现各种问题而失败。在创建过程中,交易所主要起引导、支持作用,并不对公司价值作任何实质性的判断。

  此外,上交所还将引入适度约束,对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在制度要求上有收有放,既要给予一定便利,也要强化必要的约束。《办法》要求创建信披示范公司制定年度信披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主动向市场说明全年的信息披露安排,接受市场约束。同时,也建立定期调整、动态调整、主动申请调出、观察名单等事中监督机制,对于创建期间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风险的公司,将其及时调出创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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